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建筑修缮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2-02 09:15:00
W保存本地
下载无反应,用“Edge”浏览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会费为每年一交。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网站、公众号建设及维护服务活动;
(四)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五)协会其他考察、交流活动。
第四条 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费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 会长单位(团体)会费为50000元/年;
- 副会长单位(团体)会费为15000元/年;
-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费为10000元/年;
- 理事单位(团体)会费5000元/年;
- 会员单位(团体)会费暂免。
- 个人会费暂免。
第五条 会员2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河南省民政厅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视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按法定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公示后形成报告,到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解释。